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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高额侵权赔偿?谈218亿元“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侵权案

2024-01-21 | 优秀工程目录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中,“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由于超高判赔额(2.18亿元)而受到广泛关注。

      涉案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涉及生产三聚氰胺(也称“蜜胺”)的有关技术。在中国,三聚氰胺作为树脂、涂料、皮革加工的鞣剂和填充剂等产品生产中常用的化工原料,其生产长期存在运行周期短、能耗高、易堵塞、产品的质量低的问题。

      涉案专利第一发明人也是涉案技术的主要开发人--唐印,计划对三聚氰胺产品的生产设备整体升级,并在全国范围内寻找有意转化科研成果的三聚氰胺生产厂商。2006年,唐印找到初涉三聚氰胺领域的四川金象,并与其在眉山落地年产量5万吨的三聚氰胺生产设备。同年4月,北京烨晶成立。不久,北京烨晶同四川金象合资成立四川玉象蜜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玉象”),并专注于三聚氰胺产品生产及工艺研发。在斥资亿元、历经十余年后,终于研发出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

      该工艺研制成功后,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德国巴斯夫、荷兰帝斯曼等国外三聚氰胺生产巨头均派员参加投产庆典。目前,该技术已成为国内最主要的三聚氰胺生产技术。依靠这一技术,2021年四川金象的三聚氰胺总产能达到42万吨/年,占据全球约20%、中国约40%的市场份额。

      涉案专利便是该技术的核心专利之一。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里面介绍,该发明提供的系统及工艺解决了现存技术中低压气相淬冷法工艺存在的单位体积装置生产效率低、产品的电力消耗较高、冷气鼓风机不能长周期稳定运行、副产品蜜胺尾气的回收或利用成本高、热气冷却器结垢、副产物难以分离等技术缺陷。

      目前专利权人已在美国、日本、欧盟、韩国、欧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全部取得授权。2014年,该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颁发的第十六届中国专利优秀奖。此后又获得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工业技术进步特等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四川省专利一等奖。含金量不可谓不高。

      2014年4月30日,华鲁恒升宣布三聚氰胺项目生产线正式投产。四川金象怀疑其三聚氰胺技术被窃取。

      2014年8月18日,四川金象向眉山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尹明大出售其技术秘密(刑事案件)。

      2016年3月14日,四川金象向四川眉山中院提起技术秘密侵权民事诉讼((2016)川14民初8号)。

      2016年12月13日,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6)粤73民初2553号)。

      2017年8月15日,四川金象向眉山中院提交撤诉申请,又向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成都中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18日,眉山中院受理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撤诉结案。2017年8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提起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17)川01民初2948)。

      2017年8月30日,广东高院裁定专利侵权诉讼案由其管辖,并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2017)粤民初97号)。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541号、1559号民事判决,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至此,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先后提起5次诉讼,历经3次管辖权异议诉讼、5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2次立案、35次开庭和2次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后,终于赢得了“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诉讼。

      四川金象首先对尹明大个人(尹明大在2006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曾在金象赛瑞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在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等重要职务)提起出售其技术秘密的刑事诉讼,以此作为系列案件的突破口,获取了尹明大握有其三聚氰胺项目核心技术的相关证据;在获得一定证据后,又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的民事诉讼,在该诉讼中,获取了用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安评报告”与“设计专篇”;后又以此为基础提起侵犯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

      权利人在发现了自己的多项权利均受到侵害时,拟针对多项权利分别提起诉讼时,可以分析案件受理难易度、调查取证难易度等因素,通过合理选择诉讼顺序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技术秘密侵权案最初在眉山中院立案,案件起初进展并不顺利,之后在成都中院有管辖权后迅速调整至成都中院立案;专利侵权案中两原告避开了任何一家被告公司所在地的管辖,而是选择尹明大居住地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共同侵权确定管辖,后又由广东高院提审,上述管辖法院的选择保证了一审中对证据、事实认定的质量,同时也获得了较高额的一审判决(5000万、8000万),为最终二审在最高院获得全额支持奠定了基础。启示

      权利人在诉讼活动中应着重考虑管辖法院的选择,当被告为当地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时,应尽可能的避免在此地起诉,以避免有几率存在的地方保护。

      (1)金象赛瑞企业来提供了设备图及工艺数据表、管道仪表流程图(PID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工艺操作指南等证据作为技术秘密载体。

      (2)金象赛瑞还论证了上述证据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首先,涉案技术信息是企业自行设计的非标设备及工艺流程参数信息,主要为计算机应用软件绘制、表达的工程图形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在先公开;其次,金象赛瑞公司的设备图、管道仪表流程图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的基本工艺对参数优选数值的有机组合,需要经过大量研发技术试验、检验筛选才能轻松的获得,而且涉案技术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更无法通过观察、分析产出的三聚氰胺产品而直接获得。

      (3)金象赛瑞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具有价值性。涉案技术信息涉及的加压气相淬冷工艺生产三聚氰胺技术,大幅度的提高了单一生产线的产能,降低了生产能耗和设备投资,减少了日常维护频率和成本,为金象赛瑞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4)金象赛瑞企业来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具体如下:首先,权利人与员工签订有保密条款或单独的保密协议。其次,权利人与可能获悉涉案技术信息的合作方签订有保密协议。启示

      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举证:该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该技术秘密具有商业经济价值,权利人针对该技术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在两案中,两原告通过举证主张以三种方式计算被告华鲁恒升公司的侵权获利,并提供了详细的计算方式:(1)根据华鲁恒升公司年报计算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盈利;(2)根据第三方大宗商品数据商生意社披露的有关数据计算华鲁恒升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盈利;(3)根据华鲁恒升公司的年报披露,结合案外人、与华鲁恒升公司同业竞争的上市企业四川美丰公司的年报数据计算华鲁恒升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毛利润。

      法院认可了上述计算方式,认定华鲁恒升公司在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到4.36亿元之间。启示

      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可以从多角度验证自己因侵权行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并使用多种计算方式、提供详细的计算方式来支持自己所主张的赔偿金额。

      考虑到华鲁恒升公司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利润并非完全源于涉案专利权的贡献,故合理利润中理应包含了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予以合理扣除。就在合理利润中扣除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的考量因素,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

      第一,涉案专利的性质。涉案专利系改进发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但涉案专利有效解决了现存技术中生产效率低、电力消耗高、相关设备不能长周期稳定运行、副产品蜜胺尾气的回收或利用成本高的问题,能够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经济效益。

      第二,涉案专利的实施对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规模的影响。涉案专利的实施对其三聚氰胺产品产量的大幅度的提高具有直接且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产量的提高亦增加了其销售获利,故涉案专利技术极大的提升了华鲁恒升公司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规模,对其因此获利具备极其重大影响。

      第三,被诉侵权人的举证情况。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虽然上诉主张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但其在二审期间并未就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合理利润提供反驳证据,亦未就金象赛瑞公司、北京烨晶公司主张的侵权获利金额提供相关反驳证据。

      第四,权利人就同一被诉侵权生产系统、被诉侵权生产的基本工艺提出其他知识产权主张的情况。将金象赛瑞公司在关联案件中主张的赔偿数额以及本案索赔数额1.2亿元一并相加,合计为2.63亿元,并未超出原审法院核算的2.57-4.36亿元的合理利润区间。

      目前关于专利技术在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中贡献率的计算标准或考量因素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权利人可通过从多方面进行论证并积极举证的方式,提升专利的贡献率。若以办法来进行专利维权时,可参考本典型案例,从涉案专利的性质、涉案专利的实施对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规模的影响、侵权人的举证情况等方面主张贡献率;通常若涉案专利为产品零部件专利,可从涉案专利是否涉及侵权产品的关键、核心部件的角度进行举证。

      法院认定两原告已完成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举证责任且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责任,责令华鲁恒升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财务资料或数据,但华鲁恒升以相关材料为其商业机密为由拒不提交,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因此以两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两原告通过举证证明各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以及“在本案审理期间,华鲁恒升公司仍然上马第二期项目,导致侵权项目产量倍增,损害后果逐步扩大”等严重情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权主观过错十分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本院只能也应当以毛利润计算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情况”。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虽已尘埃落定,但笔者相信针对“蜜胺”技术侵权进行维权,上述两案并非终点而是起点。尝到甜头的四川金象有很大的可能性以其拥有的其他专利、或者针对其2019年至今的损失(上述两案的诉讼赔偿只针对2014年到2018年底的损失)继续提起诉讼。

      据悉,2023年4月19日,就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这一案由,四川金象已再次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承担共计6亿元的连带责任。

      2023年5月9日,华鲁恒升发布涉诉公告表示,已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公司将积极应诉,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告所披露的信息,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先前案件中的相同,针对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分别为:已被诉的“三聚氰胺(一期)”项目在2018年12月30日之后的继续运营,以及后上马的“三聚氰胺(二期)”项目;如上述被指控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持续到2019年4月23日之后,则应当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若侵权成立,则明显属于故意的重复侵权,符合“故意或恶意”、“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原告在上述后续两案中可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获得更高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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